研究生学术讲座课程管理暂行办法

发布日期:2016-05-24     浏览次数:次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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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院2016(3)号


       为进一步拓展研究生学术视野,提升研究生综合素质与科学创新能力,充分发挥学术讲座在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,特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     1.化学学科研究生每学年参加校内学术讲座不少于8次,且学制内累积总次数应达到现行培养方案规定(博士生40次,硕士生20次);化工学科研究生每学年参加校内学术讲座不少于6次,且学制内累积总次数应达到现行培养方案规定(博士生20次,硕士生12次)。

        2.研究生应认真听讲,积极思考、提问,与学术报告人进行互动、交流,学术讲座结束2天内填写学术讲座登记表(见附件),将登记表及时交与研究生秘书,同时在学术讲座结束一周内在学术报告考核网站上提交总结报告。总结报告应独立完成,切勿抄袭,学术查重率若高于30%者将被视为作弊,将被列入学术不诚信名单,被取消当年度评奖评优资格。被评为不合格的总结报告将向研究生导师反馈。

        3.本课程责任教师实行“轮转制”,各研究所每个长学期(春季学期含夏季短学期)安排一至两名教师(视学生人数情况)负责该课程,轮转周期为三年,青年教师至少担任一次该课程责任教师工作。

        4.在翔安校区学习的学生可通过同步视频听取学术报告,考勤事宜由翔安校区责任教师统一登记后回本部进行处理。

        5.研究生凭审核通过的学术总结和考勤记录获得课程学分。

        附件:化学化工学院_____学年学术讲座登记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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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5月12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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