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办理2013年度从教三十周年荣誉证书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3-07-18     浏览次数:次   
 

发布时间:2013-07-17 文章出处:人事处

全校各单位:

根据省教育厅闽教人﹝2012﹞85号文件精神,现就我校2013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周年(男)、25周年(女)的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申请对象

截至2013年8月31日,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男满30周年、女满25周年,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职在岗专任教师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间按教龄计算,不按工龄计算。

二、申请程序

1. 请各单位通知符合条件的教师填写《颁发从教荣誉证书审批表》(附件一)。填写必须准确,个人简历部分如有疑问请与所在单位人事秘书联系,由所在单位人事秘书统一到人事处档案室查阅个人档案。

2.请各单位认真审核申报材料,确认无误后汇总填写《颁发从教荣誉证书简明表》(附件二)。

3.请各单位于2013年7月24日前将《颁发从教荣誉证书简明表》(须盖章)、《颁发从教荣誉证书审批表》报送人事处人事科,同时发送电子版文件到rscjf@xmu.edu.cn。

三.从教年限(教龄)计算办法

(1)计算从教年限时,按其参加教师工作当年当月起算,至申办荣誉证书当年度8月底止。其中,间断后重新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,前后任教的时间合并计算从教年限。

(2)经学校或主管部门批准,带薪到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学习的教师,学习结束后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,其学习的时间可计算为从教年限。

(3)受各种处分的教师,受处分期间仍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时间,可计算为从教年限。

(4)经组织批准调动,手续齐备,在两所及以上学校任教的时间,可合并计算从教年限。

(5)教师退职、辞职、辞退后重新参加工作,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,其前后任教时间,可合并计算从教年限。

上述从教年限的计算办法,只适用于审核、颁发从教荣誉证书,不与教师工资、津贴、福利待遇等挂钩。

四、其他事项

已拥有从教三十周年荣誉证书的教师不再重复申请。


附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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